3.4积分兑换的说明
说明:
(1)奖励积分只能被白鹭俱乐部接纳,任何其它航空公司或代理未经授权均不得受理奖励积分业务。
(2)奖励积分不得出售、继承、转让、不可兑换成现金。
(3)不同会员累积的奖励积分不可合并使用。
(4)儿童和婴儿积分奖励机票和升舱标准同成人旅客兑换标准一样。
(5)奖励机票办理须即时出票不接受预订,随到随售,售完为止,不享受行前取票及免费送票服务。
(6)奖励机票必须确定航程、航班、日期和舱位,不能自愿签转。
(7)奖励机票有效期为一年,过期作废、遗失不补。
(8)奖励机票仅指不收取机票票价,根据规定在票价之外收取的税、费(不论何种性质),包括但不限于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离境税、安检费,均由旅客自行承担。
(9)每个航班上可用于积分兑换奖励机票或升舱的座位有限,且受厦门航空、河北航空、江西航空、中国南方航空、天合联盟航空公司及卡塔尔航空限兑日期的约束,请提前安排行程。限兑日期请登录厦门航空官网白鹭俱乐部专区或致电95557查询。
兑换厦航集团航班奖励机票和奖励升舱的说明:
(1)兑换奖励机票的航班必须是挂有“MF/NS/RY”航班代号且由该公司实际承运的航班。包机航班不接受兑换。
(2)奖励升舱机票按升舱前原定舱位获得奖励积分。
(3)固定积分奖励机票自愿退票和变更规则如下,动态兑换奖励机票自愿退票和变更规则详见《国内运输客票使用条件》。
| 舱位等级 | 订座舱位 | 自愿变更手续费 | 自愿退票手续费 | ||
|---|---|---|---|---|---|
| 航班计划起飞前 | 航班计划起飞后 | 航班计划起飞前 | 航班计划起飞后 | ||
| 头等舱 | A | 30 元/次 | 100 元/次 | 50%*原兑换积分 | |
| 商务舱 | O | ||||
| 乐享经济舱 | W | ||||
| 经济舱 | X | ||||
注:
①航班起飞前/后以计划离站时间为准。
②适用于标准积分兑换机票。
③新客票有效截止日期与原客票一致。
(4)奖励升舱机票的自愿变更按上述“3.”舱位标准收取手续费。自愿退票时现金购票部分按升舱前的票面价及定座舱位规定办理,并按新定座的退座时间计算退票手续费,积分兑换部分按50%*原兑换积分收取手续费。
(5)奖励机票的非自愿变更航班、乘机日期、航程或座位等级,承运航司将在为您安排的航班上继续提供奖励机票的座位,非自愿降/升舱的奖励积分多退少不补;如果该航班不能提供您奖励机票的座位,您可以向白鹭俱乐部提供非自愿退票的相关资料,经核实后白鹭俱乐部将退回您兑换奖励机票所支付的奖励积分,其退回的奖励积分有效期为兑换奖励机票日期起至第4个连续公历年的12月31日。此外白鹭俱乐部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奖励升舱机票的非自愿变更航班、乘机日期或航程,承运航司将在为您安排的航班上继续提供奖励升舱的座位。如果该航班不能提供兑换升舱的座位,机票按原定舱位使用,您可以向白鹭俱乐部提供非自愿变更的相关资料,经核实后白鹭俱乐部将退回您升舱交易时所支付的奖励积分,其退回的奖励积分有效期为兑换奖励升舱日算起至第4个连续公历年的12月31日。
(7)奖励机票的非自愿变更和退票的适用情况请参见《厦航旅客、行李国内/国际运输总条件》相关规定。
兑换合作伙伴航空公司奖励机票的说明:
(1)合作伙伴航空公司包含天合联盟成员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及卡塔尔航空。
(2)兑换合作伙伴航空公司奖励机票的航班必须是挂有合作伙伴航空公司的航班代号且由该公司实际承运航班,代码共享航班不接受兑换。
(3)白鹭会员可以兑换单一合作伙伴航空公司航班,也可因航班衔接的需要兑换多家合作伙伴航空公司营运的航班。
(4)若全程为厦门航空航段,则须适用厦门航空奖励机票兑换标准。如果奖励机票全航程中包括厦门航空航班承运的航段,该航段适用厦门航空奖励机票兑换标准,其余航段适用合作伙伴航空公司奖励机票兑换标准。
(5)合作伙伴航空公司奖励机票允许在其有效期内免费变更一次航班或乘机日期,但前提是拟变更航班上仍有奖励机票舱位,且应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如再次变更或航班计划起飞后变更须收取变更手续费,每次变更所收取手续费为人民币 100 元整(或等值货币)。
(6)合作伙伴航空公司奖励机票非自愿退票可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奖励积分,您需向厦门航空提供非自愿退票的相关材料,经核实后厦门航空将退回您兑换奖励机票所支付的奖励积分,其退回的奖励积分有效期为兑换奖励机票日期起至第4个连续公历年的12月31日。
(7)合作伙伴航空公司奖励机票非自愿变更和退票的适用情况,请参照实际承运航司适用的运输总条件或适用的相关运输规定办理。
(8)厦门航空暂不提供合作伙伴航空公司航班奖励升舱的兑换。